贾汪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贾汪区,别称泉城区,隶属于江苏省徐州市,位于徐州东北部,东与邳州市接壤,南部、西北部与铜山区毗连,北与山东省枣庄市相邻。始建于1952年的贾汪矿区,经过几次易名调整,于1965年定名为贾汪区。贾汪区历史悠久,远在商周之前就有人类定居,生息繁衍。明朝万历年间,水盛草丰,东北有泉汇而成汪,贾汪称泉城。临汪而居,因贾姓人多,故称“贾家汪”。清光绪八年胡恩燮在贾家汪掘井建矿,由此揭开贾汪百年煤田开采历史,光绪二十四年贾汪煤矿公司成立,“贾家汪”自此渐称“贾汪”,素有“百年煤城”之称。贾汪区拥有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大吴镇和青山泉镇。区内有潘安湖风景区、大洞山风景区、督公湖风景区、茱萸寺等旅游景点,被誉为“徐州后花园”。贾汪区是徐州的物流、商贸、生态、旅游中心,徐州特大城市的核心区之一。贾汪区是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江苏省创新型试点区。2017年,贾汪区位居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区第85位。